一、基本概念:
1、餐饮场所属于饮食,按经营方式、饮食制作方式及服务特点划分,饮食建筑包括餐馆、快餐店、饮品店、食堂、自助餐厅等四类
2、按功能分区,餐饮场所主要分为用餐区域、厨房和辅助区域(库房等)。
3、饮食建筑按建筑规模可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
二、基本原则:
1、餐饮场所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
2、餐饮场所包括单建的饮食建筑,也可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中。
3、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中的餐饮场所,除餐饮部分应符合饮食建筑的相关规范标准外,其他部分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对于外卖和集体用餐配送等情况,可视为无就餐空间的餐饮场所,可以参照餐饮场所厨房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5、餐饮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其中,具有功能的餐饮场所属于公共场所
6、餐饮场所附属自用的办公室、店铺等辅助功能场所,不影响餐饮场所的定性。
7、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属于歌舞放映游艺场所
注: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不再属于单纯的商店营业厅场所,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
建筑层数
餐饮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建筑布局、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
注1:表中所示面积为使用面积。
注2: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饮食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等的餐馆,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可以在整个厨房区域设置防火隔墙,也可以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有明火的热加工间范围内设置防火隔墙。
三、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
四、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
五、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并应设置机械排烟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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