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障报警功能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设故障指示灯,该故障指示灯在有故障存在时应点亮。
当发生下列故障时,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在100 s内发出相应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a)气体灭火控制器与声光警报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b)气体灭火控制器与驱动部件、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等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c)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d)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e)主电源欠压。
其中a)、b)项故障应指示出部位,c)、d)、e)项故障应指示出类型。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在100 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自检功能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本机检查的功能(以下称自检),气体灭火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气体灭火控制器自检时间**过1 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和气体灭火控制器本身的灭火控制功能。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
电源功能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气体灭火控制器误动作。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保证气体灭火控制器正常监视状态下连续工作8 h后,在启动状态下连续工作30 min。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 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过标准频率(50 Hz)的±1%时,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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