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控制室虽属丁类场所,但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规定,应采用耐火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近年来有在央控制室朝向主厂房的隔墙上开观察窗的工程实例,参照门的标准,规定该窗应为固定式级防火窗。
2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虽不属于丙类场所,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采用耐火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消防水泵房虽属于戊类场所,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采用耐火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防火门。
4通风空调机房虽属于戊类场所,,应采用耐火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单层、多层、高层厂房划分的原则,水力发电厂主厂房的发电机层以上均为一层,不论其建筑高度为多少,定为单层厂房;地面副厂房当建筑高度等于或小于24m时,定为多层副厂房,大于24m时定为高层副厂房。
当副厂房两侧室外不一样高时,以消防车可到达的室外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建筑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水电工程的主副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规范规定水电工程的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地面副厂房,其防火分区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在这种情况下主副厂房之间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
从水力发电厂的运行、检修要求来看,主厂房内也不能以防火墙或其他设施进行防火分隔。为预防主厂房内万一发生火灾时的火势蔓延,一般都按机组段设置了消火栓等消防设备,以便及时扑救。
高层副厂房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其防火分区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
本条规定中的副厂房,系指内有中控室等人员不间断值班场所的端头副厂房。
水电站厂房空间高大,除部分丙类场所外,可燃物很少。生产工艺又要求空间连通。多年来水电站地下厂房设计按照“大空间,局部防火分隔”的思路,将主副厂房(包括主变廊道)划为一个防火分区。经过多年的实践,这种思路是符合水电站消防特点,也是满足生产运行要求的。
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竖井兼作安出口时,其通道宽度和高度一方面要保出线、通风管道的运行可靠和检修方便;另一方面,要保证满足安疏散要求。为此,出线和通风管道应与通道隔开。
考虑到目前国家还没有消防疏散电梯的标准可资引用和参照,在实际工程中可参照消防电梯做法进行设计,并增设防火隔间以提高全性。单项设计完成后应经消防专题论证会讨论通过才能付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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